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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清税注销(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

  • 发表时间:2019-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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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清税注销(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

【事项描述】

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清税注销。具体包括:

 1.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6.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7.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清税申报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

1份

 

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1份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

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1份

 

未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

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1份

 

领用发票的纳税人

《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1份

 

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的纳税人

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

1份

 

使用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的纳税人

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1份

 

         

 

【办理渠道】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涉及税务检查的,检查时间不在此时限内。若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1.发生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

2.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情形。

【办理结果】

纳税人领取《清税证明》或《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申请清税注销前,应当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1)纳税人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或者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应当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2)纳税人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申请办理注销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3)出口企业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申请办理注销。

3. 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前申报办理清税注销;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清税注销。

4.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应当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

5.已在税务机关进行社会保险费信息登记的,还应办理注销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

6.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办理注销的,与纳税人相关联的资格类信息,可不做自动失效或取消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税务行政许可、税收优惠资格、税务认定资格等)。

7.办税服务厅地址可在市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

4.《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5.《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其他事项】 
 办事对象: 有此项业务需求的相关纳税人 
 办事条件: 符合上述要求并能准确提供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均可办理 
  办事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机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干部违纪违法举报电话: 0736--776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