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省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 发表时间:201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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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湖南贯彻落实耕地占用税法各项工作的关心、支持与配合!感谢您对湖南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作出的贡献!
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耕地占用税自1987年4月开征至今已有30多年历史,对促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2007年12月,国务院公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调整了税额标准,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规范了征收管理。此次《耕地占用税法》的制定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体现,耕地占用税由条例上升到法律,是对我国“绿色税制体系”的补充完善,对保护耕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规定,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7月30日对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湖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就我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决定如下:
(一)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市辖区四十元/平方米,不设区的市、县三十元/平方米;其他市州市辖区三十五元/平方米,不设区的市三十元/平方米,县、自治县二十五元/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百分之二十。
(三)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降低百分之二十。
上述决定于2019年9月1日起与《耕地占用税法》同步施行。
目前,我省贯彻落实《耕地占用税法》的各项工作正有序推进。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做好纳税服务工作,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欢迎广大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积极参加各级税务机关组织的政策培训和纳税辅导,尽快掌握熟悉耕地占用税政策与纳税申报操作实务。如果您需要详细了解耕地占用税具体税收政策、纳税申报以及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有关规定,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的网站查询了解,或关注“湖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如果您在办理涉税事宜中遇到问题和困难,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和办理。
尊敬的纳税人,让我们继续携手同心,实践党中央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共同努力推进《耕地占用税法》顺利施行,建设大美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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